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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  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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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已經2000年6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二OOO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的發展納入城市建設事業的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城建檔案事業經費。
    第三條 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的城建檔案機構具體負責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設市城市、歷史文化名城和有條件的縣城,應當建立城建檔案館(室)。
    暫不具備建立城建檔案館(室)條件的縣城及其他建制鎮,應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專人管理城建檔案。
    第五條 城建檔案的保管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庫房。城建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采用新技術、新設備,逐步實現管理規范化、標準化、現代化。
    第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包括各類開發區、旅游度假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包括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建檔案機構報送一套建設工程竣工檔案。
    前款所稱的建設工程包括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工程,園林、風景名勝、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消防工程等。
    報送的城建檔案必須是該建設工程的規劃、建設、管理過程中直接形成的應當歸檔保存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模型等各種載體的原件,并應當完整準確、圖形清晰、字跡工整,密級和保管期限明確,技術整理符合標準。
    第七條 列入報送城建檔案范圍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城建檔案機構參加,負責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的初步審查。
    第八條 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應當在5年內向城建檔案機構移交。
    第九條 城建檔案的利用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范圍和標準,按照國家和省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利用本單位報送、移交的城建檔案,城建檔案機構應當無償提供。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建設單位未向城建檔案機構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未在5年內向城建檔案機構移交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村鎮規劃建設檔案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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