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月5日訊 記者萬靜 記者今天從國家發改委獲悉,根據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務院法制辦七部門聯合制定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長效機制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各省應該在2016年1月底前建立本地區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長效機制,并于2月底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有關部門,同時組織做好長效機制實施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于2016年6月30日前將經清理后擬定的本地區各級政府(包括省、市、縣三級)及其有關部門制發的現行有效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報省級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未列入目錄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為行政監管依據。
國家發改委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各地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工作加強指導協調,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照要求建立清理和規范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長效機制的地方進行通報。同時,將市場主體反映的各地招標投標有關規定存在問題及意見建議,每半年集中轉請有關地方研究處理,重點是針對通過有關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亂設行政審批事項或環節,限制市場競爭,違法實施地區封鎖和行業保護,干預市場主體自主權等情形。對于有關地方嚴重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市場主體反映問題突出,且整改不力的,將專題向國務院報告。(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