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標、串標是指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或投標人相互之間采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投標事項進行串通,以排擠競爭對手或損害招標人利益,從中謀取中標的行為。
圍標、串標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比較典型的有以下幾種形式:
三類是投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掛靠、非法轉標等行為掛靠是指一些低資質、無資質的單位、甚至個人通過借用、掛靠高資質的單位獲取投標資質參與投標。非法轉標是指投標方(總包人或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施工或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行為。
這些行為不僅造成國家建設資金的大量流失,擾亂招投標市場秩序,影響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而且往往涉及商業賄賂,助長腐敗現象的蔓延,危害性很大。
由于投標競爭激烈,招標方更傾向于選擇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的方式來實現自己的利益。一方面,低價投標可以擠垮對手;另一方面,在施工過程中利用簽證變相加價結算又可以彌補低價中標帶來的經濟上的損失。
然而,低價中標帶來的風險可想而知:第一,承包方必將面臨資金缺口問題,進而導致材料款、人工費無法按約定支付;第二,如果在施工過程中未能規范管理簽證、變更、設計等資料,則勢必會影響后期的結算;第三,若是政府投資項目,勢必要經過審計監察等部門的重重審核,一旦不符合投資規定,結算之路必定艱難而漫長……
在投標方承接工程后,招標方要求對設計進行大的變更(如:施工圖還未定稿就招投標,也包括那些已經上報審批,并且已經實施的項目,業主在施工過程中要求變更圖紙的情形),這勢必會導致大量簽證的產生,導致預算的確定性大大減弱,大幅增加了工程成本,對投標方極其不利。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并規定如果投標報價高于最高投標限價,其投標將做廢標處理。因此,投標人在投標時應特別關注招標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標限價。如果有最高限價,應注意不能超過該最高限價;如果投標人認為該最高限價過低、無利可圖,可以選擇放棄投標。
根據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否則投標無效。在招標投標實踐中,招標人的下屬單位、關聯企業等參與投標的情形廣泛存在,與其他投標人之間形成了明顯的不公平競爭,如何界定“利害關系”目前還無相關規定,在國家作出進一步規定或解釋前,投標人應關注并謹慎對待該類投標。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違反前述規定的,將被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違反前述規定的,不僅投標或者中標無效;還將被處以罰款、取消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招標投標法》僅規定了投標人逾期送達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但是未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實踐中,部分招標人接受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利益。因此,《條例》明確規定,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否則規定了招標人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的,將可能被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考慮國內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為了避免過高的履約保證金增加中標人的負擔,《條例》明確規定了履約保證金的最高限額,即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該規定并未明確履約保證金的形式,實踐中履約保證金可以采用銀行保函、轉賬支票、銀行匯票等形式,如果招標文件有要求的,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執行。銀行保函是大多數企業會選擇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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