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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有哪些行為屬于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
遇到招標文件內容不合規的案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該行為已涉嫌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這是以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特定投標人的行為;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這是違反資格審查和評審程序的非法限制、排斥行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這屬于招標人的傾向性,以及排斥其他供應商的行為;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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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法律后果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罰款。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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