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談判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并給予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平等的談判機會。
但實踐中在執行上述兩條時,業界也發現了如下一些問題,需要進行修改與完善。
原始報價方式
完全按74號令的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三條執行,即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均參加最終報價,沒有任何限制與要求。這種報價方式最不具競爭性,而且很容易串標,原投標文件中的報價沒有任何意義。
改進報價方式(1)
原投標文件中報價最高者被淘汰,不能參加談判。這樣做的好處是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必須在投標文件中慎重報價,而不能緊貼最高限價報價,否則將會被淘汰;
改進報價方式(2)
在(1)的基礎上,要求最終報價不得高于其投標文件中已有的報價。這樣做的好處是當投標供應商發現參加談判的只有少數幾家,有的還比較熟悉,對自己構不成威脅時,就不降價,甚至提高價格,更有甚者,大家串通起來,哄抬標價;
改進報價方式(3)
在(2)的基礎上,在最終報價之前進行多輪次報價,每輪報價過后淘汰一家報價最高的,并明確投標文件中已有的報價作為第一輪報價。這樣做能充分體現競爭,經過多輪比拼,將供應商的利潤空間最大化地壓縮,可大大節省財政資金;
改進報價方式(4)
在(3)的基礎上,增加“當符合要求的投標單位多于五家時,取報價較低的五家進入第二輪報價”的條款。這樣做的好處是提高了采購效率,其實輪次過多也沒多大意義;
改進報價方式(5)
在(4)的基礎上,增加“當符合要求的投標單位只有三家時,全部進入第二輪報價,待開拆第一輪報價后,第一輪報價最高者第二輪報價無效。”這樣做的好處是增加了競爭性;
改進報價方式(6)
在(5)的基礎上,增加“較低的最終報價能被采購人接受時,談判結束;不被采購人接受時,談判失敗,由采購人重新組織談判。”這樣做的好處是增加了采購人的談判主動權。
經上述六步,形成如下談判報價方式:
當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采購時,采取多輪談判,每輪談判后進行報價,其中投標文件中已有的報價作為第一輪報價。當符合要求的投標單位多于五家時,取報價較低的五家進入第二輪報價,少于或等于五家時,報價最高者不進入第二輪報價。每輪報價最高者不進入下一輪報價,下一輪報價不得高于上一輪投標人自身報價。
當符合要求的投標單位只有三家時,全部進入第二輪報價,待開拆第一輪報價后,第一輪報價最高者第二輪報價無效。最后只剩兩家時,由這兩家作出最終報價,較低的最終報價能被采購人接受時,談判結束;不被采購人接受時,談判失敗,由采購人重新組織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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