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習慣把在招投標活動中,購買/下載了招標文件、參加了標前答疑會、參加現場勘查、提出疑問的供應商都成為投標人。實際上有專家認為這樣存在不妥,應把這些人稱為潛在投標人。實踐中,區分潛在投標人和投標人是有必要的。首先,我們要區分“投標人”和“潛在投標人”兩個概念。投標人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以中標為目的響應招標、參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一些特殊招標項目如科研項目也允許個人參加投標;潛在投標人是指符合投標的基本資格條件、可能感興趣參與投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潛在投標人一旦購買了招標文件且正式遞交了投標文件,就成為投標人。“投標人”和“潛在投標人”二者的區分在于是否在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材料。“其他利害關系人”是上述兩類人以外的,與招投標活動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一言概之:潛在投標人不等同于投標人,當正式遞交了投標文件之后,才應被稱為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是否有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提出異議的權利?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招標文件是指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并向潛在投標人發售的明確資格條件、合同條款、評標方法和投標文件相應格式的文件。招標文件的目的是通知潛在的投標人有關所要采購的貨物和服務,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及交貨的時間安排。起草的招標文件應該保證所有的投標人具有同等的公平競爭機會。根據單一項目招標文件的范圍和內容,文件中一般應包含:項目的概括信息;保證技術規格客觀性的設計文件;投標的樣本表格;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條款;技術規格和數量清單,在一些特殊情況,還應附有性能規格,投標保證金保函,預付款保函和履約保函的標準樣本。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潛在投標人和其他利害人對招標文件可以提出異議的內容如下:
(一)招標人提供的文件內容不一致,有差別的信息會帶來競爭基礎的不平等;(二)招標要求的資格條件與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不匹配甚至無關,涉嫌排斥潛在投標人或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以特定區域或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依據或中標條件,是地方保護和行業封鎖的體現;(四)對不同的投標主體適用不同的資格審查標準和評標標準,無視公平招標原則;(五)限定特定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產品或供應商,傾向保護意向的投標主體;(六)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對投標主體的所有制形式或組織形式加以限制等。另外需額外注意:上述的第三、第六條針對的是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愿招標的項目不受此條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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