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據《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如果評標委員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作出以下處罰: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法規(guī)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九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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