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標活動中,想要中標,價格是很重要的一個因素。
同樣的服務質量,報價低的企業肯定中標概率更高,所以有些企業在競爭比較激烈的招標活動中,為了求得中標,往往會盡量壓低自己的報價,但是你知道嗎?如果報價過低也是不行的,有可能會被認作無效投標!
一、投標報價過低,為何會被認為是無效投標?《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規定,“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二、被質疑“報價過低”后,投標企業如何應對?因此,判斷“報價過低”的責任人是“評標委員會”,但并不是說評標委員會可以隨意進行這種判定,而是應當要求投標人“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如果“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也就是說在評標委員會做出判定之前是需要要求投標人做出解釋說明的,絕對不能直接做出判定。所以,如果出現了“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的情況,但是投標人能夠“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并能夠在“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來“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就不能“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三、低于其它投標人平均報價20%被判定為“報價過低”,這樣的規定合法嗎?在某些招標項目中,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人投標報價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20%的,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證明其報價合理性”。那么這種規定是否合理呢?招標文件將“明顯低于”規定為“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 20%”,并未限制投標人的投標權與中標權,也未限制評標委員會認定投標人投標無效的權利。但是,該規定以平均報價為基礎進行核算,可能導致投標人串通報價的行為,從而規避《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的規定。因此,這種寫法也是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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