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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標文件中給定的投標文件格式可以更改嗎?

    •  2022-05-17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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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顧

        某采購中心組織實施的某博物館安保服務公開招標項目結束后,收到供應商Y公司的質疑。事由是:Y公司投標文件中的法人授權書多三字“簽字或”按無效投標處理不合理。


        采購中心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該質疑進行復議,原評標委員會認為,該項目招標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中落款為“法定代表人:(蓋章)”字樣,而Y公司提交的投標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的落款為“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與招標文件所要求的格式不符合,篡改了招標文件的內容,認為該投標文件符合性審查不通過,維持原評審結果。采購中心根據復議意見進行了質疑答復。


        Y公司質疑答復不滿,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了投訴。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向采購人、采購中心、原評標委員會進行調查。經查,財政部門認定投訴事項成立,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對評標專家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進行評標的行為進行處理。


        問題引出
        1.招標文件中給定的投標文件格式可以更改嗎?

        2.哪些問題可以歸為形式性審查?


        專家點評
        為了方便投標人制作投標文件,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時,通常會在最后一章把需要投標人提供的部分內容以“格式”的形式列出。

    那么,這些給定的格式可以更改嗎?


        有的格式涉及到實質性條款,有的則為形式性條款。具體如何判斷,還要以招標文件的約定為準。對于不影響投標文件實質內容部分則應放寬處理。

    《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中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響應)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應當簡化明確,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


        因此,本案例中,評標委員會僅因為投標文件多了“簽字或”三個字就判定投標無效過于隨意,招標文件由采購代理機構編制,也不存在篡改招標文件內容一說。


        根據38號文,項目評審應重實質輕形式。并將投標文件裝訂、紙張、文件排序列為非實質性問題。也要求對投標(響應)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簡化、明確。在具體實踐中,建議編制招標文件時,應明確列出投標無效、廢標條款,或以清單的形式附在招標文件后面,方便投標人和評審專家查閱。對于評審專家,應慎用“廢標權”,凡招標文件未列入投標無效、廢標條款的,或未列入資格性、符合性審查項的,不應判投標文件無效。


        法規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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