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合同后能否廢標
迄今為止,我國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將“廢標”作為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進行定義。我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中雖然有關于“廢標”的表述,但其內涵并不一致。但若是屬于法律規定的廢標的情形,那么簽訂合同后是可以廢標的。
二、廢標的情形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招標采購中,出現某些法定情形的,應予廢標。這些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2、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3、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19條、第37條、第50條、《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的規定,廢標主要有以下11種情形:
1、經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
2、投標人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3、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投標;
4、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5、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不一致的;
6、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7、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8、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 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9、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的
10、 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投標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11、未能在實質上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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