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用戶提問,3家供應商參與項目投標,最終,A公司被推薦為第一中標候選人。但在采購人確認結果前,A公司書面申請因公司自身原因擬撤銷投標。此時,該如何處理,A公司應承擔何種責任?
相關專家向我們介紹,釆購人還沒確定或未委托評審委員會確定,A公司就不是中標供應商,只能算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應按其撤銷投標處理,可以不退保證金,該項目因響應供應商不足三家重新招標。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三條規定“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投標有效期應當不少于招標文件中載明的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也就是說,判不退還供應商投標保證金沒有問題。但該項目后期該如何處理呢?
下一篇:投標產品的品牌寫“國產”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