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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監督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的通

    •  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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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州(市)建委(建設局)、招標辦: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加強我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現將《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監督管理工作暫行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監督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監督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2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均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規定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各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要嚴格依法監督管理,在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中不得直接參與評標、定標等活動,不得違法干預依法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條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不得與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有隸屬和利益關系,不得從事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活動。

    第五條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執法證方能上崗工作。

    第二章 監督管理職責及分級監督管理范圍


    第六條 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制定實施細則;

    (二)負責分級管理權限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監督管理分級管理權限內的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形建筑市場的日常監督、指導工作;

    (四)負責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進行初審和日常監督管理;

    (五)負責建設工程評標專家資格的審查和評委專家庫的建立及管理;

    (六)監督承發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七)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八)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按項目建設規模、隸屬關系和投資來源,實行分級監督管理。

    (一)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范圍:

    1、國家和省的重點工程項目;

    2、省級行政和省屬企事業單位(含房地產開發)的工程項目;

    3、建設工程總投資昆明市一億元以上、其余地、州(市)、五仟萬元以上的項目;

    (二)地、州(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范圍:

    1、地、州(市)級行政和地、州(市)屬企事業單位(含房地產開發)的省管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

    2、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委托監督管理的工程項目;

    3、地、州(市)與縣(市)分級監督管理限額由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劃分。

    (三)縣(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范圍:

    1、縣(市)級行政和縣(市)屬企事業單位(含房地產開發)的省地、州(市)管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

    2、地、州(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機構委托管理的工程項目。

    (四)獨資、合資、合作的建設項目及無主管部門的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由辦理該項目的立項審批或者備案管理部門的同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第八條 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管理范圍有以下情況的可以委托地、州(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一)由地、州(市)全額投資或融資的省管建設工程項目;

    (二)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認為可以委托監督管理的項目;

    委托管理的項目由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簽發《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委托書》(見附件一)后,方能由受托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委托管理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結束后,受委托機構須向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報送備案資料。

    第九條 地、州(市)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的項目是否向下委托,由各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章 監督管理工作程序及內容


    第十條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應在有形建筑市場內設立窗口對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備案監督管理,主要工作程序及內容如下:

    (一)建設工程項目招標前備案核準。

    1、依法對具備招標條件的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備案登記核準;
    (備案登記表見附件二)

    2、依法對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查,不具備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自行招標審查核準表見附件三)

    3、核查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

    4、核準招標方式;

    5、核查招標方案、招標標段劃分是否合理,有無肢解發包行為。

    (二)招標投標過程的監督。

    1、監督招標人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組織招標投標,監督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規定進入有形建筑市場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2、對應實行公開招標的招標項目,應監督招標人依照有關規定在國家或地方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并同時在云南省工程建設信息網上公告。

    3、對招標人報送備案的招標文件進行審查,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內容的應當書面責令招標人改正;(招標書備案意見表見附件四)

    4、監督招標人依法成立評標機構,并按規定從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建立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不少于評標成員總數三分之二的評標專家成員;

    5、會同有關監督部門監督招標人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的開標活動;

    6、會同有關監督部門監督評標機構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可以對評標過程中出現的涉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政策性問題進行解答和對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糾正,但嚴禁發表可能影響評標機構成員評標結果的言論或者其他干預評標機構的正常評標活動的行為。

    (三)建設工程招標項目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審查。

    1、依法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人,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交符合要求的招標投標情況報告;(招標投標情況報告書見附件五)

    2、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在自收到招投標情況報告書5日內審查完畢并在報告書的審查意見欄內簽署是否同意備案和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意見。

    第十一條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監督招標人和中標人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并備案。(合同備案表見附件六)

    第十二條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受理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的投訴和舉報,對招標投標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違規活動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 招標監督管理工作實行督辦制度。上一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對下一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可以發出相關督辦通知,下一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在接到督辦通知后應嚴格按照要求及時辦理并返饋意見。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四條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和《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云南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原廳發文件與本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委托書

    2、云南省建設工程( )招標備案登記表

    3、云南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資格審查核準表

    4、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書備案審查意見表

    5、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情況報告書

    6、合同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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