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2)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3)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4)投訴人不得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5)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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