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云南省財政廳對2010年以來政府采購項目進場交易的相關規則進行了清理,并結合省政府采購項目實際,制定了《云南省政府采購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規則(暫行)》,明確了交易范圍、要求、收費和專家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劃清“進場交易”的規則紅線。
《交易規則》明確了進場交易的范圍,其中提出,達到云南省政府規定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包括進口產品的政府采購),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
《交易規則》還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管理職責等方面做出要求。其中強調,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得改變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等主體的法定權利義務,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設登記、報名、備案、資格審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進入本地的政府采購市場;不得違規組織對評審活動進行現場監督,干預政府采購評審結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取代依法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權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交易機構和代理機構從事的相關服務,不得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等中介服務,不得行使行政審批、備案等管理職能,不得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在平臺交易,不得通過設置注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收退保證金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進場交易的政府采購項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免費為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提供評審過程錄音錄像的拷貝服務。對涉及政府采購活動的違法違規問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向同級財政(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反映情況,配合做好監督檢查和投訴處理工作。
在保證金及費用的收取方面,《交易規則》提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遵循非營利性的原則,不得對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違規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等費用,也不得要求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對現場監督人員以及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支付評審費、勞務費等報酬,增加政府采購成本。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交易服務費和綜合服務費的收取要嚴格按照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的規定執行。收費收入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針對評審專家管理,《交易規則》也做出了共享了評審專家資源的規定。其中提出,財政部門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規定建立、維護、管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并按照國務院共享專家資源的有關規定,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由財政部門管理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終端,依法為進場交易的項目提供開放、免費、隨機的抽取服務。
此外,《交易規則》還明確了特殊情形的處理辦法。其中提出,為了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加快預算支出進度,應進場交易的政府采購項目,因交易場地不夠、等待交易時間較長或者其他情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暫時安排不了或不同意其進場的,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留存相關證明后,根據國務院、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可以到能實現交易信息與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共享并符合監管要求的其他場所交易。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具備開標、評標、評審及錄音、錄像條件的場所,由采購單位的紀委、監察等部門監督或在公證機構的見證下進行開標、評標、評審活動。開標、評標、評審的全過程需進行錄音錄像,錄音錄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隨其他文件一并存檔。(晨呈)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